乐清市重庆商会章程
(经乐清市重庆商会二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乐清市重庆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ChongQing Chamber of Commerce,Yueqing 英文缩写:YQCCC
第二条 本会是在乐清市工商注册登记的重庆籍人士举办大的企业
及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重庆籍人士,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搭建在乐清市经商创业的重庆籍人士的沟通联系平台,充分发挥和挖掘重庆籍人士在乐创业的优势和潜能,发挥工商业者与政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好在乐重庆籍人士创业经商的合法权益,推助会员企业蓬勃发展,为推动乐清和重庆两地经济的和谐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乐清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乐清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乐清市城南街道渔港花园C幢一单元1403室;联系电话:0577-62581355 6258135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的办会方针和任务是:贯彻和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
方针政策,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财会、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遵纪守法,敬业奉献,提高会员综合素质,塑造重庆籍公民的良好形象,具体有:
(一) 加强与乐清和重庆两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各种
关系,调节经济纠纷,向会员提供必要的关心与帮助。反映会员的意见和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 组织和参加各种形式的联谊会、恳谈会、洽谈会、协商会,促进会员间的精诚合作和友好往来,共同营造宽松、祥和、互利的投资经营环境。
(三) 收集、整理、传递有关政策信息、经济信息和咨询服务,组织会员到乐清、重庆及国内外优秀企业参观考察,加强会员的交流和合作,开展各类学习和专题论坛、沙龙,努力提高会员的政策水平、业务素质、经营管理能力和所在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四) 充分发挥商会在乐清和重庆两地之间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乐清和重庆两地经贸的多边合作,吸引和引导更多的重庆籍人士热心为第二故乡乐清的现代化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吸引和引导更多的重庆籍企业家回乡参政议政、投资创业,回哺重庆,努力促进乐清与重庆地区的经济可持续发展。
(五) 组织会员参与拥军、助残、助学、扶贫、赈灾等社会公益活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多做贡献。
(六) 积极主动与全国各地重庆商会联系,开展联谊活动,大力宣传弘扬重庆人特别能拼搏精神和乐清人特别能创业精神。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体工商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集体活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除上述条件外,申请人还需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四) 自己创办或投资在乐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 在单位担任中层及以上管理职务(需提供任命文件或单位证明);
(六) 助理及以上专业职称(需提供职称证书复印件);
(七) 有其他特殊表现或潜能,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8个以上(含)会员联名可以提案,交付会员大会表决;
(六) 入会自愿、退回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六) 其他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一次(含)不交
纳应缴会费,或无特殊原因三次以上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
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
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
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和权限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会长提名的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根据会员大会授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 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或书面形式召
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参与本会管理实务的意愿;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
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
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有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
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商会全面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 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五) 提名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六) 决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
(七) 对违背商会宗旨、违反本会章程及不利于团结或不执行理事会决议决议精神的会员、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有权通过有关程序对其进行批评、警告直至除名;
(八) 批准各机构年度工作计划;
(九) 组织拟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不得兼任理事,监事会成员3人,由会员大会选
举产生,设监事长1人,每届任期5年,到届换届。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支持理事会工作;
(二)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是否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的情况;
(五)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等;
(七)监督本会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监事长主持召开,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活动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 十条 本会建立党支部,党支部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充分发挥组织的战斗保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参与指导、活动、监督,活动规程另行制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
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政策,建立严格的财务管
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
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
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
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 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
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
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
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必须经2017年12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